近年来,随着市场的活跃和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知假售假”,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桂平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念,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以来,共审结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6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类犯罪中的作用,为桂平市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被告人关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爆竹的情况下,仍从他人手中购进了一批假冒区外A鞭炮厂生产的“B”牌爆竹,存放于桂平市,并在其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该批爆竹。随后,桂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扣了被告人关某存储的3925卷标有“B”牌商标的爆竹,后移送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经A鞭炮厂对被查扣的3925卷标有“B”牌商标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上述被查扣的爆竹为假冒“B”牌注册商标的爆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被扣押的标有“B”牌注册商标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3925卷标有“B”牌爆竹价值人民币154476元。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关某知假售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生产生活安全、妨碍企业创新发展,社会民众深恶痛绝。对此,法官提醒大家,商家“知假售假”不可取,短期可能挣钱,但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山寨、伪劣、高仿产品,共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出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