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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简易程序减诉累,高效调解化纠纷
作者:叶芷均  发布时间:2022-11-01 09:4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对夫妻,他们想向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庭窗口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可以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陈某是广东人,来回奔波的成本较高,立案庭审判员刘佰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迅速立案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一直以来都感情不和,时常争吵,自2020年分居至今,互不联系。原告认为再维持这样的婚姻已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落实小孩的抚养问题。法官在庭上听取双方陈述,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确实矛盾已久,也已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在法官一番释法明理下,很快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此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迅速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并结案,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程序,减轻人民群众诉累,也及时、快捷、简便解决民事纠纷,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民事起诉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婚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原告通常还需准备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等。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