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被告人醉驾受伤行动不便,法院就近审判依法严惩
作者:梁靖西 张晋铭  发布时间:2022-11-26 15:36:29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桂平市罗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该案被告人秦某某因年事已高,且腿脚受伤,不方便行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考虑到被告人居住地离法院较远,车辆行程往返近120公里,到庭参加诉讼有一定困难,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去到被告人居住地就近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上午10时许,庭审正式开始。审判员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护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活动,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经过近30分钟的审理,法官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认识到自己醉驾行为的错误,当庭表示不会上诉。

桂平法院通过不断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深入基层,对交通不便、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提供司法关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彰显司法温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入刑”已十多年了,然而少数驾驶员还是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管有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80mg/100ml,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多是一种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