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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一案多调 相邻纠纷终化解
作者:陈婵谕  发布时间:2023-03-25 08:46: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造房建屋引起的通风、采光、邻地、流水等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一起因相邻界址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原、被告不仅是邻居关系,还是叔侄关系,原告在自家屋后请人砌围墙,被告认为原告围墙的范围已经影响其通行、通风、采光,为了邻地和道路的宽窄,双方发生争吵,结果发生扭打,原告被打致轻伤一级、二级。被告已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原告为此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原告赔偿16万多元。

主办法官陈桂健审阅案卷、详细梳理案件情况后,深知一纸判决难以实质化解纠纷,要及时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方能解决邻里纠纷,防止双方家庭、家族间矛盾不断升级。为此,主办法官采取逐一沟通、梳理的方式让双方充分阐述自己的想法,耐心地为当事人梳理案情、答疑解惑,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经过多天的“背对背”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缓和,最终顺利达成合情合理的本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调解方案:被告自愿赔偿经济损失68000元给原告。除此之外,本着“为民办实事,做深做实做牢”的原则,主办人向原告释法明理后,促成双方在案外就出具谅解书、赔偿起围墙损失、自愿让地等方面达成协议。至此,双方积怨多年的纠纷得以了结。

近年来,该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多元解纷方式,省时高效便民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法官寄语:在相邻法律关系中,相邻各方负有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与容忍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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