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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问题”二手车 法院判令卖家退款并赔三倍购车款
作者:陈素柯 邓敏  发布时间:2023-06-09 18:00: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更新换代速度提升,导致越来越多的二手车流入市场,二手车的交易量也十分庞大。但其中存在着卖方为谋求私利,以次充好,隐瞒重大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欺诈消费者,引发二手车交易纠纷的情况。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木乐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问题”二手车交易纠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薛女士在一家二手车经销商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中写明,二手车经销商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签订合同后,二手车经销商将车辆交给薛女士使用,因该车原来投保的保险已到期,薛女士到保险公司准备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告知该车辆因发生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失保险累计赔付金额已达保险限额,保险公司拒绝对该车辆承保商业险。薛女士据此将二手车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桂平法院木乐法庭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经销商在明知涉案车辆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事实,反而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薛女士与二手车经销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经销商应返还购车款给薛女士,薛女士应将案涉车辆返还二手车经销商,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手车经销商应赔偿薛女士支付的购车款的三倍给薛女士。

判决生效后,薛女士与二手车经销商达成和解协议,目前二手车经销商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否应该撤销?二手车经销商是否应该赔偿薛女士?

本案中,在二手车经销商经理使用微信对外发布销售广告中,案涉车辆的描述为:“车况精品无事故无水泡。”在薛女士与二手车经销商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也约定“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的补充条款。销售广告及合同上的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对车辆质量的约定。薛女士是购买案涉车辆后到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才发现该车车辆损失保险累计赔付金额已达保险限额,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事实,遂到二手车经销商处要求协商,说明薛女士对车辆质量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二手车经销商在对外销售二手车的时候,理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查验,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系购买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事项,属于对购买人对车辆性价比衡量的因素之一,案涉车辆由于事故累计赔付金额已达保险限额,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商业险的事实,足以认定案涉车辆曾发生大事故,二手车经销商的销售广告和合同的约定,均是对薛女士故意隐瞒车辆真实车况,二手车经销商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涉案合同应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上的故意欺诈是一种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判断,本案中,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的时候未告知薛女士车辆的真实情况,对薛女士而言存在欺诈行为,已构成经营者的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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