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调解的方式依法审结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案件。
据悉,2020年,被告张某以A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B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B公司采购水泥,用于市政工程某项目,总金额为47万余元。同时,张某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时足额将款项汇给,否则按月利率3%计付占用资金利息,且赔偿B公司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开始供应水泥,张某通过A建设公司名义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能全部结算水泥款。2023年4月,经B公司与张某核对,张某立下欠条,确认尚欠B公司水泥款108080元。后B公司追偿未果,故将张某和A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称项目是A建设公司承包下来,再分包项目给其做,虽然款项是通过公司支付的,但实际上是其本人向B公司购买水泥的。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B公司当场撤回对A建设公司的起诉。
张某称,自疫情以来工程受到影响,工程款回款慢,对尚欠B公司的款项无异议,但请求能给其半年的宽限时间。法院认为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和空间,对方经营中确实也出现资金流转困难。法官当即开展庭上调解,耐心为双方释法明理,梳理个中利益关系,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共赢点靠拢,最终B公司表示理解,同意给张某半年宽限期,但如果在年底没有清偿,就要按约定计算利息。最终,该案顺利以调解结案。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桂平法院始终坚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将调解的作用落实到实处,寻求案件处理最佳方案,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该院法官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用善用调解手段盘活市场资源,争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也要积极应对,做诚实守信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