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金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南宁市某小区的商品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除首付款外,剩余款项为按揭贷款,婚后又在桂平市某乡镇购置了一栋自建房。
双方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2022年8月在该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上述房屋未作处理。2022年10月刘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分割上述财产,因庭审中双方均不想要上述房产,且不愿评估拍卖而被驳回诉讼请求。2023年7月,刘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在前两次诉讼中也积怨颇深。为避免矛盾激化,遂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释法,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即房屋的归属及房屋价格仍未能达成一致。法官反复倾听双方当事人需求,抓住双方争议焦点,不厌其烦释法说理,指明利害得失,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又从两个婚生女儿为切入点,让其考虑两个女儿均由被告陈某抚养,在某乡镇的房屋归陈某所有更有利于两个女儿的读书和生活。经过法官多次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某乡镇购置的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向刘某补偿24万元;位于南宁市区某小区的房产由刘某、陈某共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房贷后,剩余或不足由刘某、陈某共同处分或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允许;
(二)乙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另一方相应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