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红色锦旗的这八个字既承载着当事人对执行法官工作的认可,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肯定。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顺利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并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致谢。
原来,2022年10月,广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某一、梁某二追偿权纠纷一案由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某一、梁某二返还代偿款183962.71元、违约金20196.2元及利息25712.09元。判决生效后,梁某一、梁某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该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由主办执行法官致电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表示其认可法院判决,也在积极筹款履行,但在经济下行背景下自身的资金陷入困境,难以完全履行裁判义务。然而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也讲述了近年来受疫情的影响企业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希望执行法官能够在法律规定内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督促被执行人继续筹集资金,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调解。
在电话调解取得一定进展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再次调解。调解中,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提供的初步和解方案向申请执行人作了详细说明,申请执行人对和解方案的部分条款表示认可,但其从自身胜诉权益出发,希望进一步提高和解数额。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执行法官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是有调解意愿的,而且也难得地把双方组织到场进行调解,那就应该趁此机会尽可能一次性、实质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了,执行法官重新调整调解思路,先就被执行人的资金困境向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作了全面说明;其次,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尽快资金回笼对减轻企业诉累和降低执行风险的意义,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积极为其争取利益。最终,经过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违约金和部分利息,被执行人过后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转206533.42元。至此,案结事了。
一直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始终将护航企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把群众工作、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下一步,将扎实推进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企业解忧纾困的工作,依法保护群众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继续坚持用多元化手段推进执行工作,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也更加有温度,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2、和解的内容合法。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该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