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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黄艳霞  发布时间:2024-06-21 17:33:38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6月21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对5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据统计,2024年至今,该院共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4件,判处被告人101

【案件一】多次贩卖依托咪酯案

2024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桂平市某乡镇路边附近竹林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吴某某与罗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吴某某;次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再一次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罗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二】贩卖海洛因案

2024313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桂平市某乡镇一桥墩处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给覃某某;2024313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将其购买所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韦某。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覃某某、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三】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甘某某分别于2023年12月份的某天晚上、2024年1月初的某天凌晨和2024年1月23日凌晨3次容留吴某在其家中房间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警示教育: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毒品就是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吸毒容易成瘾,不仅危害人体身心健康,更是危害家庭幸福;而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除了远离海洛因等传统类型的毒品,也要学会识别并远离依托咪酯这种新型毒品,该类新型毒品与市面上电子烟外观一致,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为了自身的身心健康,为了家人的幸福,请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