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麻垌人民法庭法官与特邀调解员合力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生育有3个孩子,双方因经济和缺乏沟通等原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自2022年开始分居,202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来到麻垌人民法庭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起诉状后,被告多次威胁、恐吓原告且表现出暴力倾向。原告为了快速办理离婚,同时向所在地的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接收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未能达成共识,便致电法庭法官,告知纠纷调解的情况。
了解情况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庭认为原被告的关系相对紧张,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更利于原被告,为此法庭将案件委派给熟悉当地情况、且阅历丰富的特邀调解员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当天,原、被告如期来到法庭的婚调室。
“法官、调解员,我实在是和被告过不下去了,请准予我们离婚吧!”调解中,原告如是说道。
“离婚?我不同意。”被告气冲冲地说。
眼看现场气氛不对劲,也看到劝和夫妻二人的可能性不大,调解员便疏导被告,向被告说道:“既然你也承认了有家暴行为,原告也不肯和你生活下去了,再拖着也不是办法。就目前情况看,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而且离婚后,你也可以经常去看孩子。”
被告:“离婚后,小孩不认我,原告不准许探视小孩怎么办?”
原告回复说:“你控制好脾气,我不会阻止你探视。”
抓住孩子探视的这个关键点,调解员说道:“尽管离婚了,但你们依然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只要你多加关心,爱护子女,他们也会好好孝顺你的。”
渐渐地,现场氛围稍有好转,但被告仍有所顾虑。
法官便分析说道:“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了,你们双方因感情不和也一直分居至今,既然无法和好,那就希望大家能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好好考虑化解这个纠纷问题。”
听了调解员和法官的劝说,双方进行了认真的考量,最终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的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子女共同抚养教育。而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通过探望的方式,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总而言之,即使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破裂而引发纠纷,也不能因此波及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