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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劳动争议引纠纷 妥善调解促双赢
作者:覃丽兰  发布时间:2024-07-30 10:35: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找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甲公司与陈某达成合意,双方约定工资数额及发放形式,陈某填写《员工入职表》后遂进入甲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陈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市仲裁委于2024年5月作出甲公司支付拖欠被告陈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书。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对该公司的财政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该公司因股东退资以及实际认缴出资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整体呈亏损状态。庭审当日,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陈某的诉求和困难,向陈某分析了企业当前处于困境的客观事实。同时,承办法官向该企业释明:企业务必担当作为,主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好企业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桂平法院在审理每一起涉企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致力维护辖区稳定,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劳动者权益案件,充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桂平市经济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