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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未”成长丨释法明理调解抚养费纠纷

作者:覃丽兰  发布时间:2024-08-05 08:57: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维护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杨某和陈某(女)共同育有一子小辉(化名)。2012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婚生子小辉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但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女方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杨某一气之下以小辉的名义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履行抚养义务。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联系原被告双方组织调解。

调解中,法官语重心长地劝诫双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大人之间的矛盾和恩怨切勿牵涉到孩子,父子情、母子情是一辈子的幸福和牵挂,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已无可挽回,父母更要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情况!”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陈某终于吐露心声:“不是我不想抚养、不想关心孩子,家庭压力、经济压力导致我有心无力。现在一次性要拿出几万块,实在是没办法。我愿意分期支付抚养费,希望孩子父亲能理解我。我也很感谢他对孩子的照顾,确实是我做得欠妥。”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终各退一步,决定以分期支付方式履行义务。

法官寄语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