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在小区内因建筑物外墙脱落的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概况
2024年2月,吴生(化名)将小轿车停放于桂平市某小区某私家车库前的消防通道内,不料外墙脱落砸伤车辆。吴生发现后报警,将车辆送修,并产生维修费用。由于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吴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生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内,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外墙脱落不存在过错,原告吴生的财产损失与被告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应对案涉车辆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依法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对案涉车辆维修费用作出判决。
法官后语
对于车主而言,应当将车辆停放至停车位上。若后续发生意外导致爱车受损,也能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要落实主体责任。物业公司对建筑物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