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润浔州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90多次赠与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李琦欣 邓敏  发布时间:2024-08-24 09:57:57 打印 字号: | |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多次向第三者大额转款。此时,赠与是否有效?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概况

妻子黄晓(化名)与丈夫秦力(化名)于2017年年初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力与另一女子唐悦(化名)于2022年认识并保持较密切的关系。自2022年至2023年期间,秦力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90多次赠与唐悦12万余元,而唐悦通过转账、退款等方式亦向秦力退款或付款9900多元。

黄晓认为秦力未经其同意单方面赠与唐悦款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秦力与唐悦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序,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丈夫在未征得共有权人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较大数额财产赠予婚外异性的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遂依法判决:秦力赠与唐悦数十万元的行为无效;唐悦应当将数十万元返还给黄晓。

法官后语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收入的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需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丈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直接损害妻子的财产权益,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