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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桂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覃某某、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作者:尹双红  发布时间:2024-06-20 09:36: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系桂平市某小区的业主桂平市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长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加压用水电费、公共用水分摊、公共用电分摊。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业主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该案为系列案,共计143件,经过与物业公司及业主多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该批案件以诉前调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物业关乎民生,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为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维护物业行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通过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可以强化市场的监管作用,遏制各种不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融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