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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桂平市人民法院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4年1月-6月)

作者:杨炳金  发布时间:2024-07-10 09:43:59 打印 字号: | |

企业的高质量是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民商事审判则是人民法院解决经济纠纷、调节经济运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活动。今年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坚持主动将民商事审判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桂平法院梳理上半年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聚焦桂平法院涉企民商事审判工作成效,向企业提示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防控建议,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一、2024年上半年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6月,桂平法院共计受理一审涉企民商事纠纷案件497件,同比去年下降了30%;新收497件,同比下降20.32%;结案406件,结案率81.69%;其中执行完毕45件,平均审理天数47天,平均执行天数37天,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84天(不含诉执流转),同比减少8天

数据统计显示,桂平法院受理的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企纠纷案由相对集中

受理案件类型上,立案案由数量排在前5名的分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3,占比28.77%;买卖合同纠纷90件,占比18.11%;追偿权纠纷46件,占比9.2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5件,占比9.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1件,占比8.25%

(二)适用简易程序率较高

桂平法院上半年受理的497件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439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208件),占比88.33%;适用普通程序案件58件,占比11.67%;涉企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0.56%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案件服判息诉效果较好。

(三)案件调撤率较高

上半年审结的406件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155件,调撤率38.18%;以判决方式审结247件,占比60.84%;以其它方式审结4件,占0.98%,尽管从数据上看,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仍以判决为主要结案方式,但相较其他类型案件而言,一审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的比较高的,涉企审判质量较优。

二、涉企民商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高站位统筹规划,准确把握问题

桂平法院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重点工程,根据上级组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活动要求,制定实施了《桂平市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专门成立了本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团结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要求。   

(二)竭力为企业降本增效,解决企业“急难愁盼”

一是提升审判执行效率,进一步压缩解决商业纠纷用时。一直以来,桂平法院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办理效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立案阶段通过当场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集约送达、以及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多元化解纷的方式方法多举措并进;审理阶段通过推动民商事繁简分流工作、加大对涉企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及加强对涉企案件的监管同时,提供户籍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等诉讼服务功能升级密切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衔接和沟通,以上措施多管齐下,提高涉企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涉企案件办理时长。 

二是规范诉讼费用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采用多种渠道努力降低企业诉讼成本。严格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收费,并严格执行广西高院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财政法〔2020〕29号),此外,我院制定下发了《桂平市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诉讼费缴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困难企业缓交、减交诉讼费、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并加大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诉前调解案件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依法减半缴纳,诉前调解成功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则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四是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通过协调,我市司法局已和我院辖区部分律所召开规范收取律师费的联席会议,要求律师严格按照桂价2013〔41〕号文件收费,并承诺对部分涉企案件在此基础上降低5%-10%的律师代理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健全法律统一适用,全面提升审判工作和案件质量

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认真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审判监督,保证审判质量。一是将审委委员履职情况纳入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内容,认真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审判监督,保证审判质量。二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考核制度。将员额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记录纳入法官个人业绩进行考核,在年底绩效考核时适当量化加分。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对上诉案件原因、存在问题、应注意事项等开展集中学习,深化对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四是着力推行首案示范机制,通过《桂平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系列案、类案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如何认定类案、系列案,此类案件设立首案示范裁判,对首案实行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审判、移送“六个优先”,且要求首案裁判必须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运用集体智慧,确保首案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准确、快速,加快余下系列案的审理,提高审判质效,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四)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是扎实有序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大走访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答疑惑。二是抓好诉讼末端,尽量减少涉企案件在法院衍生的诉讼、执行程序,减少企业诉讼成本。着力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随案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按照中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结合中院的要求及本院实际细化了“服判息诉流程登记卡”,全面执行以分管院领导+庭领导+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为组合的判后答疑工作流程,在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时,有针对性的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如实记录各阶段答疑成效,及时掌握和通报判后答疑工作开展情况,力促判后答疑成效提升。

三、企业民商事活动法律风险提示

一是在交易主体确认层面,代理权限未审查,担责主体存争议。缺乏对合同主体的审查意识,导致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产生争议。为此,建议:在正式交易之前,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信息、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员授权资料等基本情况,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洽谈磋商人的资格和代理权,明确与谁签订合同。

 二是在签约准备工作层面,尽职调查意识弱,资信不良风险高。建议:审查合同主体时,不仅要审查主体的真实性,还需要审查主体的资质及履约能力,不少企业的抗风险 能力低,若遇商业欺诈很容易陷入不利境地。同时自身也应当建立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明确公章管理人责任;尽可能将公章、财务专用章、项目章、发票专用章等进行备案,确保各类章的唯一性和严肃性

三是在拟定合同条款层面,口头约定存风险,必要条款易缺失。建议重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出现纠纷时才能更加主动。另外,实际交易过程中,很多商事合同存在约定内容不明的情况,事后及时形成相应的补充协议。

四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层面,履行义务不规范,交易凭证未保留。建议注意固定相关的证据,防范需要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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