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或订立后支付的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如果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有效吗?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概况
2023年9月,陈林(化名)自建房屋需要安装全新电梯一台,经与李东(化名)协商,双方口头约定李东为陈林安装某品牌全新电梯一台,电梯费用一共156000元,陈林应预交安装电梯定金130000元,在安装好电梯并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陈林应在3日内付清余款26000元给李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陈林通过亲戚的银行账户支付约定定金130000元给李东。李东收到定金后,一直没有为陈林安装电梯。后经陈林多次催促,李东于2024年4月13日立书面《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4月30日前以130000元的总价款为陈林安装好电梯,原约定的剩余价款26000元作为支付违约金补偿给陈林,如果李东未在2024年5月15日前安装好电梯,按李东所收定金双倍支付定金给陈林,产生诉讼的相关费用由李东承担。李东作出承诺后仍然没有安装电梯给陈林,陈林将李东诉至法院,要求李东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预付安装电梯款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桂平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林、李东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陈林已按协议支付130000元定金,但李东没有按协议约定及时安装电梯给陈林,虽经陈林多次催促,李东仍未安装电梯给陈林,李东长期未履行交付义务,致使陈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双方协议约定的定金130000元,其中31200元认定为定金,超过988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认定为预付款。遂依法判决:李东应双倍返还定金62400元给陈林;李东应退还货款98800元给陈林。
法官后语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电梯费用为156000元,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30000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即31200元。故将其中31200元认定为定金,超过的988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认定为预付款。李东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由于李东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东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退还预付款给陈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