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产生争议后,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吗?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与被告梁某和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34550元,借期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借期内原告共计偿还被告款项174248.59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将除本金与约定利息外,多收取的不合法款项39698.59元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两被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第七部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2、本协议与附属文件,以及从协议项下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补充的,各方均同意通过第(二)中方式予以解决争议。……(二)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且,开庭时,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法院审理,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原告的起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交由某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故,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因此,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