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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继承人,凭啥占着我兄弟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作者:欧灿成  发布时间:2024-11-13 11:46:24 打印 字号: | |

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在什么情形下能优于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承嗣书》中约定“生养死葬”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案情概况

梁辉与原告梁生是同姓同村人,梁辉没有子女,且梁辉与其同父母的兄弟及侄子之间关系不好,梁辉为了晚年生活有人照顾,死后有人拜祭,经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协商。于2003年2月5日,梁辉与梁生签订《承嗣书》约定原告梁生对梁辉“生养死葬”,梁辉把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赠予原告梁生。之后,梁辉2018年2月5日病故。原告梁生对梁辉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梁生按《承嗣书》约定接收了梁辉的遗产并一直管理至今。2019年4月6日,作为梁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被告大梁、小梁等人提出异议,引起纠纷。原告认为:原告与梁辉签订的《承嗣书》属于梁辉与原告签订的“生养死葬”的遗赠抚养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告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梁辉的遗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梁的遗产及土地收益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嗣书》是否构成遗赠扶养关系?原告有无尽到扶养梁辉的义务,遗赠是否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梁辉所立的《承嗣书》,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民事法律上的遗赠扶养协议。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虽然未能亲自照顾梁辉,但一直均有支付生活费用、医药费等,由其兄弟代为照顾。后梁辉曾数次因病住院治疗,均由原告支付治疗费用并由其兄弟照顾护理梁辉。梁辉于2018年2月5日病故,其葬礼有关事宜及开支均由原告操办。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对遗赠人梁辉“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应当亨有接受梁辉遗赠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因此,本院依法支持小辉的遗产及土地收益归原告所有。

法官后语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而在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可以获得其遗产。这种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适用于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无法实际履行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其目的在于保障这些老人的生活,确保他们在去世后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财产的合理处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只要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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